2016.08.1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