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 15條第1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另依該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申請展延須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30小時以上。
二、為協助學校環境教育人員符合展延資格,教育部補助本校辦理旨揭研習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研習對象:各級學校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教職員 。
(二)研習時間:108年7月8-10日及15-16日,分5梯次。
(三)報名方式:以分梯次方式,報名網址為 http://regist.cyut.edu.tw/(本研習免費)。
(四)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08年7月3日(星期三)止,人數有限,額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