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注入地下水體依據及犯罪要件,刪除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規定、刪除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明確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本法第11條第2項所稱家戶定義及地方政府為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主管事項,主要修正條文可參考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附件資料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注入地下水體依據及犯罪要件,刪除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規定、刪除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明確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本法第11條第2項所稱家戶定義及地方政府為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主管事項,主要修正條文可參考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