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主要係修正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增訂(2)「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餌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定義,新增業別61「海水淡化廠」、62「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63「蒸汽供應業」及修正業別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增訂(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定義,共計增訂3項主業別及2項子業別。
二、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