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0條附表1。
二、因應107年6月13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及106年12月25日放流水標準修正增訂管制項目,有必要刪除注入於地下水體檢測規定之適用,增訂檢測申報項目,依事業特性及檢測費用之合理性,採行檢測申報分級管理。另配合實務需求,明確重大違規者未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不得排放廢水之期間。
一、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0條附表1。
二、因應107年6月13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及106年12月25日放流水標準修正增訂管制項目,有必要刪除注入於地下水體檢測規定之適用,增訂檢測申報項目,依事業特性及檢測費用之合理性,採行檢測申報分級管理。另配合實務需求,明確重大違規者未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不得排放廢水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