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說明,事業如具有廢棄物焚化設施,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者,無論洗滌設施是否有產生廢水,放流水中仍具戴奧辛排放之風險,故有修正放流水標準適用對象條件,強化放流水戴奧辛排放控管之必要性。 環保署強調,戴奧辛為民眾高度關切之有害健康物質,亦為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管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基於維護環境及回應民意需求,藉由管制具污染風險事業其適用之放流水管制項目及限值,促使業者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並提升水體品質。呼籲業者確實守法,如有水體、土壤污染之重大情事,違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切勿以身試法。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pclu@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