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並維護生態體系,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明定,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
其中第五款規定不得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