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降低屋頂作業職業災害及有效管控屋頂作業安全,倘貴單位或承攬人之勞工需進行輕質屋頂作業,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辦理,並於作業前兩週通報本署(含作業方法),請查照。
說明:
一、近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分析,屋頂作業墜落災害型態以踏穿石綿瓦、採光罩、塑膠浪板等墜落情形最多且最為嚴重,近期本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轄內,連續發生多件勞工從事屋頂修繕作業(含屋頂、採光罩、遮雨棚等輕質屋頂場所)踏穿屋頂採光罩、石綿板、塑膠浪板等墜落死亡災害,請從事屋頂作業前,請妥善實施作業規劃並編列合理之安全衛生工程預算,依照法令相關規定進行危害辨識及於作業場所實施作業管制、承攬商管理,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二、為防止踏穿墜落,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採取於屋架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範圍裝設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另設置之安全網之材質、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2 Z2115安全網之規定。
(二)提供安全帽及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確實配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作業。
三、為有效掌握事業單位屋頂作業期程,以落實事業單位屋頂作業安全管理及採取防災措施,勞工或承攬人須進入輕質屋頂(如: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進行臨時性、動態性作業,請於實施作業前兩週通報本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並將作業方法於備註欄位說明。
四、事業單位以其屋頂修繕作業招人承攬,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落實承攬管理並辦理通報,本署進行勞動檢查時若發現工作場所高差2公尺以上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將依規定停工並加重裁罰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及再承攬人。
五、事業單位通報方式:於本署網頁(http://www.osha.gov.tw/)/勞動檢查/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危險作業別/屋頂修繕登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