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部109年11月10日勞職授字第10902038085號函辦理。
二、旨揭標準原名「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前於104年1月30日以勞職授字第10302023092號令訂定發布;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對於新化學物質登記(錄)規範之目的及對象雖有不同,惟申請人應繳交之資料已整合一致,基於政府一體與便民性、簡化行政流程,經跨部會協商,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單一窗口,統一受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事宜並收取行政規費,為避免重複規定,爰修訂本標準及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