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該署109年11月12日環署授化字第1091021071號公告辦理。
二、因應該署109年10月30日以環署化字第1098000557號訂定「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笑氣(一氧化二氮)列為首度列管關注化學物質,針對公告前已使用笑氣者有限期改善事項:
(一)依規定製作運作紀錄及申報:學術機構運作笑氣,紀錄、申報頻率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物質管理辦法」辦理,採月紀錄及年申報。
(二)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於110年5月1日前完成改善,加註「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三)運作應依規定取得核可文件:於110年5月1日前取得,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新使用者,應於運作前取得。
(四)製造、輸入依規定添加二氧化硫:於110年5月1日起實施,使用單位得申請免添加,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免添加二氧化硫申請說明(含申請表)可至該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或至教育部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