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6樓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15
(四) 傳真:(02)23317741
(五) 電子郵件:lichiung.cha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