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6月2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191號函辦理。
二、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設置單位初次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前,應先指派主管層級人員擔任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及其代理人,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設置單位如欲申請成為管制性病原及毒素設置單位,請依該署「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之第3條規定辦理。使用旨揭查核表完成自評,並填寫「設置單位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申請表」,檢附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與緊急應變計畫書,以及前開作業規定要求之相關文件,函送該署辦理。
四、該署將於完成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後,安排1至3名查核委員進行實地查核。如涉及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管制性病原體者,將另邀請農委會代表參與查核。
五、旨揭查核表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