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10年1月22日環署水字第1101004362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因應109年7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修正,整合地上、地下貯槽及貯存容器,增訂為貯存設施業別,同時將貯油場業別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並配合貯油場管理措施移列至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授權之「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範,爰修正旨揭辦法。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正院公告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