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10年7月1日環署空字第1101065329E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前101年11月23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定期檢測應就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測,並納入維護管理計畫改善;鼓勵公私場所自主管理,增訂取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者,可延長定期檢測頻率及減少採樣點數,並張貼優良級或良好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推廣指定公告場所設置自動檢測設施,簡化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申請程序,並訂定設備準確度查核方式,頻率及認可查核單位等規範,據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一、依據該署110年7月1日環署空字第1101065329E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前101年11月23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定期檢測應就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測,並納入維護管理計畫改善;鼓勵公私場所自主管理,增訂取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者,可延長定期檢測頻率及減少採樣點數,並張貼優良級或良好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推廣指定公告場所設置自動檢測設施,簡化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申請程序,並訂定設備準確度查核方式,頻率及認可查核單位等規範,據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