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05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1050038014B號函辦理。
二、有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0條第3款(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之情節重大)且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或有同條第6款(未依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情形者,為利計算其105年之水污染防治費,
爰統計104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前50%大之每日最大排放水量平均值詳如公告。
三、本公告已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上載於該署「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wpcf.epa.gov.tw/)及環保法規網頁
(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為響應節能減碳,請自行下載參閱。
四、檢附該署「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