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該署105年8月5日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C號函辦理。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自105年8月10日啟用,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及審核請於系統完成。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後,應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以作為設置准駁之憑證。
三、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書已於105年5月30日下達,於105年8月1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者,由主管機關協助建檔完成。
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置於「環境保護許可系統(EMS)」,操作路徑為「環境保護許可系統(EMS)」→輸入帳號及密碼→按左方「水污染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按左方「專責設置」。帳號及密碼
忘記者,請撥諮詢電話:0800-059777,由系統營運商協助取得帳號及
密碼。
五、「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操作指引,可至「水污染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