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教育法、教育部108年9月16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131743號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9月24日北市教體字第1083090606號辦理。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18條之規定略以,學校應指派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依規定取得認證。
三、研習對象及人數:
(一)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校指派未參訓之環境教育推廣人員(本市尚無或僅有1名環境教育人 員認證之學校為優先),錄取80人參訓。
(二)台北市轄內大專院校人員:依上開教育局來函提供本市轄 內大專院校人員共5名員額。
四、研習日期:108年10月24日(星期四)、10月25日(星期五)、 10月31日(星期四)、11月1日(星期五)。
五、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星期二)止。
六、研習地點:
(一)10月24日: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小(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225巷48號)。
(二)10月25日、31日、11月1日:(臺北市投區建國街2號)。
七、報名方式:
(一)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於報名截止日前逕行登入臺北市教師在職研習網站(http://insc.tp.edu.tw)報名,並列印報名表經行政程序核准後,再由貴機關(學校)研習承辦人進入系統辦理薦派報名。
(二)台北市轄內大專院校人員:向承辦人索取報名表單,請務必完成學校內核章後,將本表影像檔寄送到研習班承辦人電子信箱中或傳真至中心(28616702),並請與承辦人確認報名狀況。
八、補課須知:
(一)若有可能須請假致缺課者,請於未來1年辦理之課程中完成補課,逾時恕不提供補課名額。
(二)已參加107年之研習有缺課而未取得證書之各校推薦環境教育推廣人員,逕向中心承辦人聯繫相關補課事宜,不必再次報名本研習。
(三)本研習涉及認證時數,請務必自行確認缺課時數(請詳閱實施計畫附件1)後再行補課,避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