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配合修正「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修正法源依據,變更法條條次並酌修文字;另刪除附件申請表應檢附文件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配合營業登記法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政策,修 正申請表用詞等,酌修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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