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08年10月7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548B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行政程序法規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其第41條第5項規定,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相關運作人於事故發生後亦應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並且配合落實相關管理措施,以加強相關預防效益,爰擬具旨揭修正草案。
四、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