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08年10月24日環署廢字第1080079022A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爰配合調整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7款之法律名稱;另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故併同調整前開設施標準第11條第7款之法律名稱。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32
(四) 傳真:(02)23317741
(五) 電子郵件:shche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