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第2項及第37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辦法草案。
2.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建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制度,把關政府或民間委託專業應變諮詢機構協助環境事故相關防護、應變、清理、善後等處理措施之品質,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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