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農業委員會、科技部、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2項、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第2項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3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9年1月16日施行,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二)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5樓
(三) 電話:(03)4020789分機606
(四) 傳真:(03)4020773
(五) 電子郵件:sjlu@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