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毒管法),就實務執行之檢討精進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其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秉分級管理精神,規範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之紀錄製作,無須分濃度區間,採逐月記錄;申報頻率則考量管理需求及物質特性,分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等3種期間頻率,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此與毒性化學物質之記錄與申報,有明顯區隔。此外,檢討現行運作量無變動得免月申報紀錄1項,考量實務上難判別究為運作量無變動或逾時未申報,致造成對運作人及地方環保機關於勾稽比對異常紀錄之困擾,爰刪除該項規定,並增訂無異動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另該署表示,依毒管法規定,毒性化學物質應記錄並製作釋放量,該次修正有關釋放量紀錄與申報規定,僅文字調修、俾字義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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