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09年1月9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795E號函辦理。
二、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其第39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連線者,運作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偵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爰訂定旨揭公告,要點如下:
(一)運作人符合下列規定,應設置自動記錄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
1、光氣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
2、氰化氫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任一日之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以上。
(二)另該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說明會,可留意其網站訊息(https://www.tcs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