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係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且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爰配合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以完善管理需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強調運作人第三人責任。(修正名稱)
(二)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責任保險。(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七條)
(三)應投保運作責任保險之運作量基準,將「任一時刻」修正為「任一日」、「大量運作基準」修正為「分級運作量」。(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考量物質特性及運作風險不同,將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最低保險金額與第一類、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做區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另該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修正內容說明會,敬請留意本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https://www.tcsb.gov.tw/)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