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3項規定修正旨揭辦法。
二、本案修下重點如下:
- 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 配合本法修正納入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修正條文第1條至第8條)
- 增訂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區分為廠(場)及運送二類,明定同一場所運作多物質者應合併製作廠(場)類,申報一般運送表單者則應製作運送類。(修正條文第2條
- 配合本法規定計畫內容應完整公開,爰刪除計畫摘要,調整部分內容。(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5條
- 新增運作風險計算較高者應補充之事項。(修正條文第4條)
- 配合本法移列提報備查及委託運送契約內容之要求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 修正運作人運作內容有重大變更時須重新備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 新增主管機關得要求發生重大事故之運作人補充第四條內容。(修正條文第8條)
- 配合本法新增計畫完整公開於指定網站之規定,以及有關個人資料隱匿、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機密及一定條件下工商機密之相關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 本辦法修正前已報備查者之緩衝期間,以及嗣後公告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計畫辦理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 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說明,敬請留意本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訊息(https://www.tcsb.gov.tw/mp-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