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09年10月30日環署化字第1098000557E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事項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及第44條第4項訂定,訂定重點摘要:
(一)公告一氧化二氮(笑氣)為關注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全濃度及未訂定分級運作量。
(二)指定笑氣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並自公告日起,運作量應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並每月完成申報。
(三)笑氣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者、作為火箭推進之氧化劑及燃料者,不受管制。
(四)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不得短少。
(五)輸入及製造工業用笑氣,需依規定添加二氧化硫,惟排除「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六)笑氣容器包裝標示,應加註「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及備安全資料表。
(七)上述(二)、(五)及(六)規定事項,已運作笑氣者應自公告日起記錄及申報,其他事項皆應於明(110)年5月1日前完成。
三、有關學術機構運作笑氣之記錄、申報之應辦事項,依循本部109年7月3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59856B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286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