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部依據上開規定,於108年10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依循並執行,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二、為協助各級學校執行前項規定,並依循勞動部頒定「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進行規劃,於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特性,採取合適之呼吸防護措施,爰本部訂定旨揭呼吸防護具計畫程序書據以推動與管理,可供學校撰寫呼吸防護計畫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