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4月7日環署化字第1108200208E號函辦理。
2.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6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3.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授權依據。
(2)新增申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及變更相關收費標準。
(3)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規定得合併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者,於合併申請時,僅以經合併之各項目中,收費最高者計收審查費,並增訂變更項目僅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與內部配置圖者不收費。另新申請案、變更原成分含量及增列其他物質之審查費以物質種類分別計費。
(4)調整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展延及以非動物試驗替代測試資料申請標準登錄等項目之審查費,增訂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展延之審查費,以及取消登錄文件之核發,刪除變更審查費。另調整登錄資料保密及延長保密申請收費費額。
(5)刪除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文件證書費收費標準;增訂應變、諮詢機構認證之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