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該署110年6月29日環署空字第1101080130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議踐或修正建議。
三、旨揭管理辦法於110年2月5日訂定發布,以建構餐飲業污染防制設施管理機制,並規定新設列管餐飲業應自110年7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惟考量自110年5月中旬以來受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期間為配合防疫政策,餐飲業普遍縮短營業時間或採取自主停業,且集氣系統及油煙處理設備業者亦減少人員出勤或停工,延宕改善時程,爰調整新設列管餐飲業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知期限,以維護業者權益。另配合實務需求,新增集氣系統無法符合本辦法設置規範者,得提出替代方案,且量測結果得有百分之十容許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