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說明:
一、依據該署105年8月5日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C號函辦理。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自105年8月10日啟用,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及審核請於系統完成。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後,應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以作為設置准駁之憑證。
三、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書已於105年5月30日下達,於105年8月1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者,由主管機關協助建檔完成。
2016.08.16-我國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及生物毒素保存安全管理
說明:
一、依本署「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核備流程」規定,實驗室應於每3個月清點第二級危險群(RG2)以上微生物、一般性生物毒素以及每個月清點管制性生物毒素,並至本署「實驗室生物安全管
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進行品項及保存數量之更新維護。
二、有鑑於各單位執行定期登入資訊系統更新感染性生物材料庫存管理之成效不彰,本署將自105年9月起,每季公布未依規定進行資料維護之單位,
並行文該單位請其生物安全會或專責人員加強督導,超過兩季未依規
定進行資料維護之單位,將列入隔年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之優先名單。
2016.08.16-轉知疾病管制署新訂定「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指引」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5年7月28日疾管感字第1050500372號函辦理。
二、有鑑於特定病原體及毒素對於人類及動、植物健康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為確保持有、使用及保存該等病原之設置單位,落實必要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措施,特訂定旨揭作業指引以供遵循。
三、旨揭作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網頁: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 >
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規範),請逕自瀏覽下載。
2016.06.24 - 桃園校區蓄水池新建工程
2016.06.24 - 桃園校區設計大樓電梯更新工程
桃園校區設計大樓電梯更新工程
施工時期:105年06月27日~105年08月15日
施工範圍:設計大樓女廁旁電梯
請同學們配合施工需求及安全考量,勿靠近施工管制範圍
不便之處,敬請諒解及配合。謝謝!
成功行政暨能源管理組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