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勞動部「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之公告、函及指引各1份如附件,上開指引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以勞職授字第1090203794號公告修正
一、依據該署110年2月18日環署水字第1101020185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本案係配合「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修正,為統一用詞,爰將業別六十四(五)名稱修正為貯存系統。另為因應貯存系統之實務管理需要,爰修正貯存系統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範圍。
一、依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及該署110年2月8日環署水字第1101015711B號函辦理。
二、有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2條第3款且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有同條第6款情形者,為利計算其110年之水污染防治費,爰統計109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前50%之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詳如公告。
三、旨揭公告已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上載於該署「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wpcf.epa.gov.tw/)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為響應節能減碳,請下載參閱。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系統110年1月15日公告最新消息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滾動式調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數位課程時數採計原則,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規定於110年6月30日(郵戳為憑)以前申請展延者,數位課程採計將不受15小時限制。
三、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相關問題諮詢,請洽本部委辦團隊育成環保有限公司張先生,電話:(02)2388-0518分機188。
一、依據該署110年1月22日環署水字第1101005717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因應109年7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修正,整合地上、地下貯槽及貯存容器,增訂為貯存設施業別,同時將貯油場業別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爰修正旨揭辦法第3條,將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之事業中,「貯油場」修正為「貯存設施」。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一、依據該署110年1月22日環署水字第1101004362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因應109年7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修正,整合地上、地下貯槽及貯存容器,增訂為貯存設施業別,同時將貯油場業別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並配合貯油場管理措施移列至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授權之「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範,爰修正旨揭辦法。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正院公告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主 旨: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1至附表3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
南華大學辦理110年度「環境教育人員核心課程研習-假日班」
行政院環保署函送「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草案」及「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紀錄
相關會議記錄請至室內空氣品質網下載https://iaq.epa.gov.tw/indoorair/page/News_1_1.aspx
一、依該局110年1月5日環化控字第1091025735號書函辦理。
二、為協助文、法、商類型等無使用化學品或少量使用化學品之大專校院強化毒化防災、應變能力及危害認知概念,該局製作「毒化災防制教育宣導教材」,教材內容包含「化學物質標示」、「災害通報及緊急避難」、「緊急應變處理及防護」、「災後復原處理原則」及「毒化災防制演練」等5項目,並置於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教育宣導專區(連結網址:https://www.tcsb.gov.tw/lp-88-1-xCat-03.html),歡迎推廣周知,鼓勵師生踴躍參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