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 economies suffer, businesses face a multitude of problems of restructuring, operating at losses, or business contraction. The result of these problems may cause companies to feel compelled to reduce their workforce. These layoffs, as they are referred to, target the middle-aged and elderly employees with a much greater frequency. There is an age bias which reduces the number of new positions open to those age groups.
In 2019 several serious occupational accidents were happening at the construction sites in Taipei to the workers: some had bad falls from high altitude sites, others were electrocuted by energized equipment, and still others were injured by collapsing objects or were involved in collisions when working in road construction.
From nowadays, Department of Labor (DOL), Taipei City Government sets up the system of examiner of labor conditions to offer the free legal consulting service for a business entity. A business entity who wants a consultation can apply for it.
The examiner of labor conditions will go to access the business entity to conduct on-site inspections, referring to the management system, and give suggestions on how to make improvements. It helps the business entity to do a better job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bor laws.
| 一、 | 依據台灣桌遊教育推廣協會109年11月11日桌遊協會翰字第1091111-2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協會自109年起逐年規劃因應各單位所需議題之桌遊課程講座方案(含汙染源防治、廢棄物管理、環保標章、環保相關),各課程講師均為相關領域資深教師並通過旨揭協會桌遊師資檢定之合格專業桌遊講師。 |
| 三、 | 若有相關需求請洽聯絡人:張昌泰先生,電話:0933039800。 |
一、依該署109年11月12日環署授化字第1091021071號公告辦理。
二、因應該署109年10月30日以環署化字第1098000557號訂定「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笑氣(一氧化二氮)列為首度列管關注化學物質,針對公告前已使用笑氣者有限期改善事項:
(一)依規定製作運作紀錄及申報:學術機構運作笑氣,紀錄、申報頻率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物質管理辦法」辦理,採月紀錄及年申報。
(二)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於110年5月1日前完成改善,加註「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三)運作應依規定取得核可文件:於110年5月1日前取得,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新使用者,應於運作前取得。
(四)製造、輸入依規定添加二氧化硫:於110年5月1日起實施,使用單位得申請免添加,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免添加二氧化硫申請說明(含申請表)可至該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或至教育部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查詢下載。
一、為降低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事故發生時,對環境及人體健康之衝擊及影響,考量事故應變有其專業性質,及提升應變程序兼顧安全與效率,落實各項專業應變工作,除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及第2項規定運作人應令該專業應變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指定之機關(構)辦理之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訓練紀錄外,並有建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及合格證照制度之必要,故訂定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相關事項,使運作人指派之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足任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爰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依據該部109年11月10日勞職授字第10902038085號函辦理。
二、旨揭標準原名「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前於104年1月30日以勞職授字第10302023092號令訂定發布;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對於新化學物質登記(錄)規範之目的及對象雖有不同,惟申請人應繳交之資料已整合一致,基於政府一體與便民性、簡化行政流程,經跨部會協商,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單一窗口,統一受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事宜並收取行政規費,為避免重複規定,爰修訂本標準及其名稱。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部依據上開規定,於108年10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依循並執行,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二、為協助各級學校執行前項規定,並依循勞動部頒定「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進行規劃,於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特性,採取合適之呼吸防護措施,爰本部訂定旨揭呼吸防護具計畫程序書據以推動與管理,可供學校撰寫呼吸防護計畫時參考。
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勞動部前於103年9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訂定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提供業界參考運用。
該指引施行後,經考量部分業者實務運用需求,與參酌業界及相關專家學者意見,爰予以修正,期雇主能落實法令規定,確保工作者之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有關106年6月21日修正公告之指引內容,詳如附件
一、依據該署109年10月30日環署化字第1098000557E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事項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及第44條第4項訂定,訂定重點摘要:
(一)公告一氧化二氮(笑氣)為關注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全濃度及未訂定分級運作量。
(二)指定笑氣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並自公告日起,運作量應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並每月完成申報。
(三)笑氣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者、作為火箭推進之氧化劑及燃料者,不受管制。
(四)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不得短少。
(五)輸入及製造工業用笑氣,需依規定添加二氧化硫,惟排除「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六)笑氣容器包裝標示,應加註「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及備安全資料表。
(七)上述(二)、(五)及(六)規定事項,已運作笑氣者應自公告日起記錄及申報,其他事項皆應於明(110)年5月1日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