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係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茲就實務執行之檢討精進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爰修正本案,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容器、包裝不利標示時之替代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
(二)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具之標示規定,依本法另訂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
(三)敘明毒性化學物質、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設置公告板之內容,並增訂公告板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時,得合併設置。(修正條文第9條)
(四)規定運作人應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至少每3年更新1次、留存紀錄備查。(修正條文第12條)
(五)增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1份安全資料表。(修正條文第15條)
(六)為確保危害資訊充分被理解,增訂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英文。(修正條文第18條)
(七)因應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修改,給予1年施行緩衝期。(修正條文第19條)
一、為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40條規定,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納入本辦法規範,為符合現行實務表單之核准作業方式,將現行聯單改為表單,且配合實務管理,整合海陸及航空之管理規定,並新增即時追蹤系統應先經審驗合格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運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增訂納入本辦法規範。
(二)配合本法修正將運送聯單改為運送表單。
(三)運輸工具或包裝件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規定辦理。
(四)本法第40條第2項明定運送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爰刪除現行條文附件,並新增即時追蹤系統應先經審驗合格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運送,且應維持正常操作之規定。
(五)核可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之運送車輛,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之條件。
(六)新增運送表單經核准後未運送者,應申報取消。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驗室生物安全數位學習課程」上架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之連結網址已更新。
2.109年數位學習課程更新連結網址,請逕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教育訓練資訊專區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數位學習課程」點選查閱。
一、徵稿論文主題:環境保護、職業安全、環境與職業衛生、消防工程、永續發展等議題。
二、研討會日期:109年5月8日(星期五)。
三、研討會地點:該校(第一校區)圖書資訊館六樓(地址: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
四、論文摘要提交截止日期:109年3月30日(星期一)上傳至研討會網站,摘要以A4二頁為限。
一、本課程協助學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並協助登記環境教育時數,宜蘭縣僅此一班,敬請把握。
二、上課時間:2020年4月8日至6月18日(平日班、以星期三、四為主),唯校慶週不排課。
三、招生對象:以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中之「訓練」或「學歷」、「經歷」、「專長」等類別。
四、課程內容: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所需之核心課程、專業科目及實務訓練。
五、網路報名:https://goo.gl/YOygFc
六、招生簡章:https://goo.gl/A6rcPq
七、本中心將極力爭取環保署補助,唯學員必須依相關辦法方可獲得補助。
一、本次係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且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爰配合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以完善管理需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強調運作人第三人責任。(修正名稱)
(二)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責任保險。(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七條)
(三)應投保運作責任保險之運作量基準,將「任一時刻」修正為「任一日」、「大量運作基準」修正為「分級運作量」。(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考量物質特性及運作風險不同,將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最低保險金額與第一類、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做區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另該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修正內容說明會,敬請留意本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https://www.tcsb.gov.tw/)訊息。
一、依據該署109年1月9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795E號函辦理。
二、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其第39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連線者,運作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偵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爰訂定旨揭公告,要點如下:
(一)運作人符合下列規定,應設置自動記錄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
1、光氣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
2、氰化氫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任一日之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以上。
(二)另該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說明會,可留意其網站訊息(https://www.tcsb.gov.tw/)。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毒管法),就實務執行之檢討精進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其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秉分級管理精神,規範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之紀錄製作,無須分濃度區間,採逐月記錄;申報頻率則考量管理需求及物質特性,分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等3種期間頻率,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此與毒性化學物質之記錄與申報,有明顯區隔。此外,檢討現行運作量無變動得免月申報紀錄1項,考量實務上難判別究為運作量無變動或逾時未申報,致造成對運作人及地方環保機關於勾稽比對異常紀錄之困擾,爰刪除該項規定,並增訂無異動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另該署表示,依毒管法規定,毒性化學物質應記錄並製作釋放量,該次修正有關釋放量紀錄與申報規定,僅文字調修、俾字義明確。
1.桃園市環保局函請本校加強春節連假(109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計7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運作安全、完備應變編組及支援聯繫作業。
2.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其運作場所或運送過程發生緊急事故時,除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外,應於30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擬具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報知方式」,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 報知專線為0800066666環保公害陳情專線、1999縣市服務專線、環保局24小時緊急電話。
(二) 報知通訊電話為110、119緊急電話。
(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通訊或傳真號碼、網際網路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報知。
一、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2月25日以環署化字第1088000750號令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二、環保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修正內容說明會,敬請留意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https://www.tcsb.gov.tw/)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