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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該署108年10月17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564B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行政程序法規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第38條規定略以:「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爰該署擬具旨揭作業辦法草案。
四、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 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cmtsai@epa.gov.tw)。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8年10月8日疾管感字第1080500405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利持續推動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政策,需培訓1批具備實驗室通風空調及工程控制專業之專家學者,以協助執行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工作及授課講師。
三、惠請貴校轉知所屬旨揭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員,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有興趣、具備高度熱忱者,踴躍報名。
四、有意願參訓者請於108年11月29日前,填寫「疾病管制署實驗室生物安全硬體管理人才培訓報名表」(如附件),免備文,逕傳真至本署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傳真電話:(02)23919524。
五、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溫紹宏先生,電話:02-23959825#3875。



一、依據該署108年10月7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548B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行政程序法規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其第41條第5項規定,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相關運作人於事故發生後亦應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並且配合落實相關管理措施,以加強相關預防效益,爰擬具旨揭修正草案。
四、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配合修正「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修正法源依據,變更法條條次並酌修文字;另刪除附件申請表應檢附文件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配合營業登記法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政策,修    正申請表用詞等,酌修相關規定。
  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    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 lingkai.yu@epa.gov.tw)。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業經該署於108年9月26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為進一步掌握廢食用油清理流向,避免任意處理情事發生,爰擬具「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修正草案,於符合實務運作之情況下,研擬廢食用油各項清理流向皆應進行網路申報及申報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清理流向,考量部分小型清除機構常將廢食用油貯存至一定量後再交付予大型清除或再利用機構之實務運作,故新增規範清除者清運廢食用油時不受四十八小時內載運至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之時間限制,惟仍應於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申報清運情形。並規範清除廢食用油委託他機構清理時,應比照產源進行後段聯單申報。(修正公告事項三)

二、 考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刪除廢棄物清理機構,爰配合刪除相關用詞,藉資統一。(修正公告事項三及八)



環保署於空氣品質監測網增加「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該即時空氣品質資訊widget服務(https://airtw.epa.gov.tw/CHT/WebWidgetSetting.aspx),將提供環保署國家級測站單一測站、指標污染物PM2.5、PM10、O3小時值及移動平均測值簡易查詢,同時提供網站介接應用,讓民眾了解居住環境之空氣品質狀況。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教育部108年9月16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131743號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9月24日北市教體字第1083090606號辦理。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18條之規定略以,學校應指派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依規定取得認證。
三、研習對象及人數:
(一)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校指派未參訓之環境教育推廣人員(本市尚無或僅有1名環境教育人 員認證之學校為優先),錄取80人參訓。
(二)台北市轄內大專院校人員:依上開教育局來函提供本市轄 內大專院校人員共5名員額。
四、研習日期:108年10月24日(星期四)、10月25日(星期五)、 10月31日(星期四)、11月1日(星期五)。
五、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星期二)止。
六、研習地點:
(一)10月24日: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小(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225巷48號)。
(二)10月25日、31日、11月1日:(臺北市投區建國街2號)。
七、報名方式:



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0條第3項。



一、研習目的:為增進大專院校學生對於我國放射性廢棄物現況與處置方法之認知,並實地走訪核能電廠,爰於寒假期間舉辦研習營。

二、研習內容:研習課程含括輻射、除役及核廢料處置…等,詳如課程表。

三、研習時間:109年1月14日~1月17日。

四、研習地點:台灣電力公司訓練所。

五、主辦單位:台灣電力公司除役及選址溝通中心。

    協辦單位:台灣電力公司核二廠。

六、參加對象:全國各大專院校以上在學學生,共40人。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受理報名,額滿為止,報名情形及相關流程請參考台電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活動/業務快訊)。

九、報名方式:

1.請至https://tinyurl.com/y42e53er填寫報名表。

2.請於填寫報名表後一星期內(日曆天)將保證金(郵政匯票)寄達台電公司始完成報名手續,逾期如台電公司未收到所繳交保證金,將主動取消報名資格。



主  旨:預告訂定「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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