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環保執法如以裁處罰鍰為主要制裁手段,遇有長期或重大違反環保法 規義務之行為,行為人可能一方面因違法行為而獲有財產上之積極利益, 另一方面因依法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而受有消極利益,如未剝奪其 所得利益,顯有形成制裁漏洞之虞。爰此,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 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增訂第六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對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依法處以罰鍰外, 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以實現環境正義,並提升執法公平性 。 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之核算及推 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參考國內外裁處違反 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之理論與實務見解,以及近年實務上裁處違反 本法義務行為之案例,訂定「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 算及推估辦法」,作為主管機關追繳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之計 算及推估依據,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提示主管機關應注意追繳所得利益之違規行為。(第三條) 四、積極利益類型及其核算、推估方法。(第四條至第六條) 五、消極利益類型及其核算、推估方法。(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所得利益計算引用之數據、資料來源。(第九條) 七、所得利益計算期間認定方式。(第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農業委員會、科技部、衛生福利部。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舉辦108年度台北市大專院校及宿舍回收評比,本校於10/31獲頒為特優組優等,由總務處生輔組組長溫永標代表受獎,銘傳和東吳、世新、文大、北醫、北科大同同為被表揚之列。
該項競賽,評審委員歷經現場巡查、書面審查、實地現勘等階段評比。本校在宿舍部分,每日由住宿生實施初步資源回及垃圾分類,再由總務處派員進行二次細部分類回收。在宣傳作為上,透過環保週有獎徵答、環保海報設計競賽、環保DIY講座、全校衛生幹事環境、人資處辦理會議之事前宣導活動、公共廁所事項、公區環境維護暨宣導等多管道同步實施。
循環利用作為上,可洗餐具再利用、環保DIY藝術創作、舊物喜愛歡送賣、白板筆更換及收回填充、廁所日光燈更換;源頭減量作為上,餐廳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精進創新作為,推出城市光舖-誠實商店。總務處經過多元化的努力,以回收佳績獲得市府肯定。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PA) has drafte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porting Method for Toxic and Concerned Chemical Substances' Accident” in accordance with amendments to Article 41 of “Toxic and Concerned Chemical Substances Control A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ct) enacted on January 16, 201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23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149551A號公告暨108年11月18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167770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係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3條第1款辦理,修正草案如附件。
三、本案業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刊登預告,另刊載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網頁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電子郵件:ywhsu@mail.moe.gov.tw。
1.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第2項及第37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辦法草案。
2.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建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制度,把關政府或民間委託專業應變諮詢機構協助環境事故相關防護、應變、清理、善後等處理措施之品質,訂定本辦法。
3.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chichuchang@epa.gov.tw)。
一、依據該局108年11月5日環化控字第1080016042號函辦理。
二、108年10月3至4日「108年度全國大專校院環境安全衛生主管聯席會議」是日與會單位提案及討論紀錄提供參考。
三、會議紀錄如附件。
一、依據該校108年11月11日慈科大全字第1084000051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資訊如下:
(一)訓練時間:108年9月25日、10月2、9及23日、11月24日及12月4及11日,共7天。
(二)訓練地點:D106博雅講堂(970花蓮市建國路二段 880 號)。
(三)參加對象與人數:教師、專兼任助理及學生、對安全衛生有興趣者。
(四)報名方式:
1、報名截止日期為各梯次開課前2天。
2、一律採線上報名方式,報名方式請登錄「慈濟學 校財團法人科技大校內活動 系統」(https://linuxweb.tcust.edu.tw/4Ntccn/index.php)登錄報名。
(五)檢附教育訓練簡章,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該校聯絡人:黃千懿小姐、電話:(03)8572158轉2466、電子信箱:ss235@tcust.edu.tw。
(六)相關訓練資訊亦可於本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https://www.safelab.edu.tw/index.aspx)之「最新消息」查詢「108年度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校開課時間表」。
1.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已業於108年10月23日府法濟字第1080262015號令發布施行。
一、依據該署108年10月24日環署廢字第1080079022A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爰配合調整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7款之法律名稱;另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故併同調整前開設施標準第11條第7款之法律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