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9 教育部檢送「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23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149551A號公告暨108年11月18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167770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係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3條第1款辦理,修正草案如附件。
三、本案業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刊登預告,另刊載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網頁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電子郵件:ywhsu@mail.moe.gov.tw。
2019.11.19 環保署預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訂定草案
1.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第2項及第37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辦法草案。
2.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建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制度,把關政府或民間委託專業應變諮詢機構協助環境事故相關防護、應變、清理、善後等處理措施之品質,訂定本辦法。
2019.11.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8年度大專校院毒化災防制共識營」分組討論紀錄
一、依據該局108年11月5日環化控字第1080016042號函辦理。
二、108年10月3至4日「108年度全國大專校院環境安全衛生主管聯席會議」是日與會單位提案及討論紀錄提供參考。
三、會議紀錄如附件。
2019.11.13 慈濟科技大學辦理「10 8年度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依據該校108年11月11日慈科大全字第1084000051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資訊如下:
(一)訓練時間:108年9月25日、10月2、9及23日、11月24日及12月4及11日,共7天。
(二)訓練地點:D106博雅講堂(970花蓮市建國路二段 880 號)。
(三)參加對象與人數:教師、專兼任助理及學生、對安全衛生有興趣者。
(四)報名方式:
1、報名截止日期為各梯次開課前2天。
2、一律採線上報名方式,報名方式請登錄「慈濟學 校財團法人科技大校內活動 系統」(https://linuxweb.tcust.edu.tw/4Ntccn/index.php)登錄報名。
2019.11.08 桃園市環保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條文修正公告
1.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已業於108年10月23日府法濟字第1080262015號令發布施行。
法規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草案影本
一、依據該署108年10月24日環署廢字第1080079022A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法規修正預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一、依據該署108年10月17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564B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行政程序法規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第38條規定略以:「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爰該署擬具旨揭作業辦法草案。
受訓訊息-疾病管制署實驗室生物安全硬體管理人才培訓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8年10月8日疾管感字第1080500405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利持續推動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政策,需培訓1批具備實驗室通風空調及工程控制專業之專家學者,以協助執行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工作及授課講師。
三、惠請貴校轉知所屬旨揭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員,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有興趣、具備高度熱忱者,踴躍報名。
四、有意願參訓者請於108年11月29日前,填寫「疾病管制署實驗室生物安全硬體管理人才培訓報名表」(如附件),免備文,逕傳真至本署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傳真電話:(02)23919524。
五、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溫紹宏先生,電話:02-23959825#3875。
法規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草案,其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一、依據該署108年10月7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548B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行政程序法規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其第41條第5項規定,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相關運作人於事故發生後亦應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並且配合落實相關管理措施,以加強相關預防效益,爰擬具旨揭修正草案。
法規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配合修正「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修正法源依據,變更法條條次並酌修文字;另刪除附件申請表應檢附文件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配合營業登記法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政策,修 正申請表用詞等,酌修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