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4-籲請校內師生進行實驗(習)時,應落實穿戴合宜之個人實驗(習)安全防護具及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邇來大專校院發生數起化學實驗室火災、毒性化學品氣體洩露及酸鹼液噴濺等傷人事件,鑑於學期初各校師生操作實驗(習)工作將日益頻繁,請各大專校院加強化學實驗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二、另近2年大專曾經發生2起學生未落實配戴護目鏡,致雙目受傷殘障之重大職安事故,爰請各大專校院相關環境安全衛生督導單位即日起再次提醒師生確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等相關規定辦理安全衛生宣導,並督導學生落實穿戴個人防護具及盤點防護具數量與使用期限等,以防止實習(驗)場所發生化學品噴濺時肇生傷害意外。
2020.3.4-108 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 50 %之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
公告事項:
一、「 108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 50 %之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詳附件。
二、附件已上載於本署「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網址:https://wpcf.epa.gov.tw/ )及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s://oaout.epa.gov.tw/law/)。
2020.2.18-彰化師範大學辦理109年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班
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109年環境教育人員120小時訓練班及33小時核心課程研習班,歡迎對環境教育有興趣之同仁踴躍上網報名參訓。
二、課程協助學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並協助登記環境教育時數。
三、上課時間:109年7~10月每週六、日,招生對象:符合「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中關於「訓練」、「學歷」、「經歷」等規定。
四、課程內容: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所需之核心課程、專業科目及實務訓練。
五、活動報名資訊:https://is.gd/GYHgH5
2020.2.10-預告訂定「限制含汞產品輸入」草案。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2020.2.6-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經取得中央環保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後,得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申請
勞動部109年1月31日以勞職授字第1090200024號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經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後,
得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2020.2.5-勞動部職安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勞動部職安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並強化對職場生物病原體暴露危害之預防能力,有效防止疫情於職場擴散
2020.2.5-「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一、 本次係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茲就檢討精進實務執行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爰修正本案,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規定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通案辦理原則,及運作人與運作場所歸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且有多種運作行為時,得依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合併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二) 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應備之申請書及文件,及證件換(補)發、變更、展延及重新申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至第9條)
2020.2.5-「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一、本次係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茲就實務執行之檢討精進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爰修正本案,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容器、包裝不利標示時之替代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
(二)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具之標示規定,依本法另訂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
(三)敘明毒性化學物質、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設置公告板之內容,並增訂公告板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時,得合併設置。(修正條文第9條)
(四)規定運作人應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至少每3年更新1次、留存紀錄備查。(修正條文第12條)
2020.2.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一、為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40條規定,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納入本辦法規範,為符合現行實務表單之核准作業方式,將現行聯單改為表單,且配合實務管理,整合海陸及航空之管理規定,並新增即時追蹤系統應先經審驗合格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運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增訂納入本辦法規範。
(二)配合本法修正將運送聯單改為運送表單。
(三)運輸工具或包裝件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規定辦理。
2020.1.16-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驗室生物安全數位學習課程」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驗室生物安全數位學習課程」上架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之連結網址已更新。
2.109年數位學習課程更新連結網址,請逕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教育訓練資訊專區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數位學習課程」點選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