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23 桃園市109年度環境知識競賽
年度盛會─環境知識競賽開始報名囉~快來搶奪環境知識王的寶座吧!
一、報名時間:自109年6月15日起至109年9月10日前,名額有限,額滿截止。
二、競賽時間:109年9月19日(星期六)
三、活動地點:元智大學
四、報名方式:採網路個別報名,登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環境知識競賽」活動網站,填寫參賽者基本資料完成報名。
✿報名網址: http://www.epaee.com.tw
五、競賽題目:
(一)、政府政策及時事
(二)、環境知識相關議題
(三)、環保署109年環境知識競賽指定之6部影片,請自行至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知識競賽影片」專區觀看。
2020.6.23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毒素指引」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6月18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225號函辦理。
二、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應適用辦法第三章規定管理。但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管制性毒素,且未達公告管制總量者,比照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管理。
三、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朱淑君小姐,電話:(02)2395-9825(分機3872)。
2020.6.9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申請新設管制性病原及毒素設置單位實地查核表」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6月2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191號函辦理。
二、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設置單位初次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前,應先指派主管層級人員擔任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及其代理人,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設置單位如欲申請成為管制性病原及毒素設置單位,請依該署「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之第3條規定辦理。使用旨揭查核表完成自評,並填寫「設置單位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申請表」,檢附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與緊急應變計畫書,以及前開作業規定要求之相關文件,函送該署辦理。
四、該署將於完成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後,安排1至3名查核委員進行實地查核。如涉及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管制性病原體者,將另邀請農委會代表參與查核。
2020.6.4 2020第四屆全國高中職、大專小水力發電設計比賽
為落實非核家園、推動小水力發電產業發展、培育相關人才,並促進農村發展與社區居民對水環境、水資源之興趣與關懷,2020「第四屆全國高中職、大專小水力發電設計比賽」將擴大舉辦,增加書審入圍的講習活動,並於決賽時舉辦東部水力發電廠參觀與導覽,活動越來越豐富,期待能逐年拓展台灣小水力發電的普及性。以下是活動的主要訊息,歡迎各界協助宣傳,更歡迎各級學校踴躍組隊參賽! 下載報名簡章請按此
比賽流程:
2020.6.2 教育部發布廢止「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090070709B號令廢止。
2020.5.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部分公告
因應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稱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大克蟎等列管制事項,環保署預告大克蟎為毒性化學物質,並修正現行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醯氟、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及多溴二苯醚管理規定,以強化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環保署表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兼具不易分解、長距離遷移及生物累積之特性,危害生物體健康,聯合國遂制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以消除、限制及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保護人類健康及生活環境。本次公告係配合斯德哥爾摩公約修正大克蟎、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醯氟、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及多溴二苯醚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理事項。
2020.5.22 教育部函請學校實習場所進行實驗(習)時,應落實穿戴合宜之個人實驗(習)安全防護具及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邇來大專校園發生數起酸鹼液噴濺、高低溫接觸及操作機械致夾捲等意外事件,請相關實際案例宣導公告教師於教學時使用,加強宣導。
二、相關適用法規及實驗室安全衛生正確衣著宣導文宣圖檔及其他災害案例資料可查詢本部校園安全衛生網站(https://www.safelab.edu.tw/index.aspx)內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職安法專區及其它安衛文件專區。
2020.5.18 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草案
環保署於109年5月13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業別64.(2)「貯油場」及(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之定義、適用條件及施行日期。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係因「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公告之修正,將貯油場之定義及設置防溢堤等管理規定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為免重覆管制,爰配合修正本公告事項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業別64.(2)「貯油場」配合「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施行日期,明定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2020.5.14 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配合新增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將相關規定酌修外,並考量風險運作管理,要求運作多物質運作人應考量整廠風險與應變量能後,合併訂定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及經風險計算較高者應另補充之相關內容,此外,新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規範,以及參採實務執行上之精進作法等,酌修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