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16 環保署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一、為降低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事故發生時,對環境及人體健康之衝擊及影響,考量事故應變有其專業性質,及提升應變程序兼顧安全與效率,落實各項專業應變工作,除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及第2項規定運作人應令該專業應變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指定之機關(構)辦理之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訓練紀錄外,並有建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及合格證照制度之必要,故訂定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相關事項,使運作人指派之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足任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爰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訂定要點如下:
2020.11.13 公告發布勞動部「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一、依據該部109年11月10日勞職授字第10902038085號函辦理。
二、旨揭標準原名「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前於104年1月30日以勞職授字第10302023092號令訂定發布;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對於新化學物質登記(錄)規範之目的及對象雖有不同,惟申請人應繳交之資料已整合一致,基於政府一體與便民性、簡化行政流程,經跨部會協商,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單一窗口,統一受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事宜並收取行政規費,為避免重複規定,爰修訂本標準及其名稱。
2020.11.12 教育部函送「各級學校呼吸防護計畫程序書」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部依據上開規定,於108年10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依循並執行,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2020.11.6 教育部檢送「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勞動部前於103年9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訂定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提供業界參考運用。
該指引施行後,經考量部分業者實務運用需求,與參酌業界及相關專家學者意見,爰予以修正,期雇主能落實法令規定,確保工作者之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有關106年6月21日修正公告之指引內容,詳如附件
2020.1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
一、依據該署109年10月30日環署化字第1098000557E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事項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及第44條第4項訂定,訂定重點摘要:
(一)公告一氧化二氮(笑氣)為關注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全濃度及未訂定分級運作量。
(二)指定笑氣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並自公告日起,運作量應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並每月完成申報。
(三)笑氣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者、作為火箭推進之氧化劑及燃料者,不受管制。
(四)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不得短少。
(五)輸入及製造工業用笑氣,需依規定添加二氧化硫,惟排除「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2020.11.3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修正發布
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3項規定修正旨揭辦法。
二、本案修下重點如下:
2020.1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
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20.10.26 教育部轉「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環署廢字第109117187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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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
2020.10.26 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環署廢字第109117187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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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