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9.10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部分公告事項
一、依據該署109年9月8日環署化字第1098000452D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下稱毒管法)第8條、第11條及第44條第4項修正部分公告事項,修正內容詳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
三、檢送該署來函、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四、本次修正公告將於「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及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公告周知,請逕行下載參閱。
2020.9.10 教育部函轉「新興廢水處理技術研討會暨創新水科技展」內容
一、依據該署109年8月31日環署水字第1091153611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以「攜手減污、共創永續」為主軸,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以及水處理廠商與大專院校到場展示技術及設備。本次亦同時開辦線上展覽館,提供線上觀賞,期限至109年9月30日止,相關網址如下:
(一)新興廢水處理技術研討會直播網址:https://winner.ntu.edu.tw/iceewtt/live/
(二)創新水科技展:https://winner.ntu.edu.tw/iceewtt/expo1/
(三)線上展覽館:
2020.9.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修正草案
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大幅強化產源之連帶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環保署為利事業明瞭於委託清理時應採取之管理措施,並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事業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之個案認定有所依循,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訂定「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環保署指出,本準則明定應置或非屬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應採取之管理措施、部分管理措施得委託相關公(協)會、學會、專業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財團法人協助辦理。同時,受託者基於契約規定,完成清理後應提出妥善清理書面文件,於清理附表二廢棄物時,應配合事業查訪廢棄物清理情形。
2020.8.24 教育部轉頒實驗(習)場所災害宣導海報
一、邇來大專校院發生數起機械設備操作不當、未保持通風換氣致有機氣體蓄積等意外事件,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將本部製作之實際案例宣導公告週知,並鼓勵教師於教學時使用,加強宣導。
二、相關適用法規及實驗安全衛生正確衣著宣導文宣圖檔及其他災害案例資料可查詢本部校園安全衛生網站(https://www.safelab.edu.tw/index.aspx)內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職安法專區及其他安衛文件專區。
2020.8.24 逢甲大學辦理「外籍人員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一、為提升外籍人員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知能,使之瞭解實驗場所的潛在風險及危害,並培養其正確防護觀念,避免意外發生及減低人員傷害,逢甲大學辦理旨揭課程,相關資訊如下(詳如附件簡章):
(一)承辦單位: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協辦單位:逢甲大學。
(二)時間:109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2時至5時。
(三)地點:逢甲大學第四國際會議廳。
(四)參加對象:需進入實驗場所之外籍人員(新進學員、碩博士班學生、研究人員等)。
(五)課程主題:化學性危害與個人防護具(Chemical Hazards And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s)。課程講義請於本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https://www.safelab.edu.tw/index.aspx)中「安全衛生教材」項下載。
2020.7.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環保署預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公告修正草案,增訂事業廢棄物貯存或設施變更時,應以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方式辦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因故無法於期限內處理,事業得檢具貯存計畫書送地方主管機關初審,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複審同意後,延長其貯存期限。此外,明定產源事業應與清除業者及處理業者共同簽訂三方書面契約,並負連帶責任。
環保署修正分類、處理、最終處置、再利用、資源化及無害化定義,並考量「中間處理」屬「處理」之一種,爰予整併,以資明確。另考量掩埋場之安全,增訂活動斷層兩側60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安定掩埋場及衛生掩埋場;100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封閉掩埋場。
2020.7.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主 旨:預告訂定「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及第44條第4項。
2020.7.8 修正「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主旨:修正「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會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090059856B號、環署化字第1098000286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3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59856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2020.7.1 運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自109年7月1日起以行動裝置軟體申報簡易運送表單
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修訂,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小量運送行動裝置軟體APP將於109年7月1日生效 ,請注意須正式開始使用APP進行簡易運送表單之軌跡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