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環署廢字第1080037189號令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業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二。
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適用附表三。
四、其他之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適用附表四。
受訓訊息-彰化師範大學擬於8月5~8日辦理「108年度環境教育人員24小時認證研習(經歷專長班)」
彰化師範大學擬於8月5~8日辦理「108年度環境教育人員24小時認證研習(經歷專長班)」
一、依教育部臺教資六字第10800443361號函辦理。
二、本校擬於8月5~8日辦理「108年度環境教育人員24小時認證研習(經歷專長班)」,課程無需繳費,全程參與並完成課程內容,本機構將協助登錄環境教育認證研習時數。
三、檢附招生簡章,本研習班預計招收40名學員,請自線上報名系統http://t.cn/AiK8zlEr 報名。
本校榮獲教育部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認可
一、依教育部108年5月16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069355號函。
二、本校參與教育部辦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輔導計畫」,經驗證認可查核後總得分為81.8分,
獲得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認可效期3年(108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
法規訊息-教育部編訂「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
教育部編訂「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
說明:
一、為協助大專校院循各作用法令規範事項進行校園實驗室安全管理,教育部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
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就實驗室安全衛生主管相關規定,並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後據以彙編本指引,
可作為學校未來新設置一般實驗室或檢核既有實驗室管理作為時查閱參考。
二、本指引未規範或詳盡之處,仍請回歸各主管機關之作用法令辦理。
受訓訊息-大葉大學辦理「108年度學校環境教育人員展延研習課程」。
一、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另依該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申請展延得以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30小時以上。
二、大葉大學本研習為「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研習」。
三、為協助學校環境教育人員符合展延資格,教育部補助本校辦理旨揭研習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研習對象:各級學校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教職員。
(二)研習時間:108年06月20-21日、108年06月27-28日,共31小時。
(三)報名期限:即日起至民國108年6月10日止。
受訓訊息-大葉大學訂於8月12-16日辦理「環境教育人員24小時研習」。
一、研習時間:108年8月12-16日(一~五)。招收對象包括:1.各級學校教職員、各教育主管機關環境教育相關人員。2.對環境教育有興趣者。3.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二、檢附活動簡章,請至線上報名系統https://goo.gl/forms/QXDp5zdGcgBltOWz1 ,本班招收50名學員,額滿為止。
受訓訊息-弘光科技大學辦理「108年度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課程 」簡章1份
一、本研習為「教育部108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24小時研習」,經教育部108年4月24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057179號函核可。
二、旨揭研習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研習對象:各級學校教職員、各環境教育主管機關相關承辦人員及主管,欲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參加人數為40人。
(二)研習時間:108年07月10日、11日、12日,共計3天,研習課程簡章,詳如附件。
(三)報名方式: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AQFHGqfMRVPFCrKC6(課程全程免費)。
(四)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08年7月5日(星期五)止,人數有限,額滿為止。
受訓訊息-朝陽科技大學辦理「108年度學校環境教育人員展延研習課程 」簡章
一、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 15條第1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另依該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申請展延須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30小時以上。
二、為協助學校環境教育人員符合展延資格,教育部補助本校辦理旨揭研習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研習對象:各級學校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教職員 。
(二)研習時間:108年7月8-10日及15-16日,分5梯次。
(三)報名方式:以分梯次方式,報名網址為 http://regist.cyut.edu.tw/(本研習免費)。
法規預告修正-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
環保署說明,事業如具有廢棄物焚化設施,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者,無論洗滌設施是否有產生廢水,放流水中仍具戴奧辛排放之風險,故有修正放流水標準適用對象條件,強化放流水戴奧辛排放控管之必要性。 環保署強調,戴奧辛為民眾高度關切之有害健康物質,亦為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管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基於維護環境及回應民意需求,藉由管制具污染風險事業其適用之放流水管制項目及限值,促使業者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並提升水體品質。呼籲業者確實守法,如有水體、土壤污染之重大情事,違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切勿以身試法。
法規修正-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
一、本次主要係修正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增訂(2)「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餌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定義,新增業別61「海水淡化廠」、62「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63「蒸汽供應業」及修正業別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增訂(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定義,共計增訂3項主業別及2項子業別。
二、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