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修正公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一.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該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3條第1項第7款,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9日以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其餘應由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經行政院同日同字號令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
二.檢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懶人包參考。
法規預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一、依據該署108年4月17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194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並就其郵購及電子購物規定加以定義、規範主管機關逕行採取處理措施之要件及採取內容,以及參採實務執行上之精進作法,爰擬具旨揭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四、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並對於草案內容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政令宣導-加強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展延情形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10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050556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三、經教育部核發證書之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展延資訊,請逕至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絡平臺」(網址:https://www.greenschool.moe.edu.tw)輸入帳號及密碼,至「我的管理區」項下「資料管理」之「通過認證情形」查詢。
活動公告-「108年度桃園市農博基地委託營運計畫」系列活動訊息
「108年度桃園市農博基地委託營運計畫」系列活動訊息
一、農博基地於108年3月19日佈展完成,開放四國文化、綠色方舟、好客食堂、客家工藝、
法規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
轉知「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業經該部於108年4月12日以衛授疾字第10805000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廢止原「衛生福利部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要點」。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12日衛授疾字第1080500080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全文及修正對照表,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瀏覽下載。
活動公告-「108年度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暨教師環境教育增能研習-第一場次『潮向秘境~和平島』戶外體驗活動」
108年6月18日(星期二)辦理「108年度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暨教師環境教育增能研習-第一場次『潮向祕境~和平島』戶外體驗活動」
一、旨案係為提高教師環境覺知與敏感度,發現環境問題,並透過環境教育戶外體驗活動及研習,增進教師環境教育教學知能。
二、本案活動資訊如下:
(一)辦理時間:108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二)辦理地點:基隆市基隆和平島、正濱漁港。
(三)課程主題:引導學員探索潮間帶生態,走訪正濱漁港與漁市,進而了解和平島居民如何利用這片大海討生活,思考人與海洋的關係。
宣導資料-「石綿危害與預防宣導手冊」等教育教材資訊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提供有關「石綿危害與預防宣導手冊」等教育教材資訊。
二、相關教育教材可連結網頁路徑如下:
校外受訊訊息-彰化師範大學擬開辦120小時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班
一、彰化師範大學擬開辦120小時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班,以線上預先報名方式進行招生,若達開班人數25人即可開班。
二、請至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環境教育中心https://environment.ncue.edu.tw/ 點選活動報名專頁進行報名。
三、檢附招生簡章,本訓練班研習費用24,000元整,另有團體報名或協力夥伴優惠價。
資訊公告-「107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公告
一、為利計算其108年之水污染防治費,爰統計107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前50%之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
二、為響應節能減碳,公告已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上載於該署「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wpcf.epa.gov.tw/)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供下載運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草案影本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其中第54條第6項規定,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為使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有遵循規範,爰該署擬具旨揭草案,草案內容參考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7e3b5db0-4abc-45f1-a5fe-21819123b921。